【教材解讀】
一、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違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無效合同的類型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無效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同時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筑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5.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行為。
【命題考點】
無效合同的特征;無效合同的類型;建設工程無效施工合同的主要類型;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分析預測】
(1)判斷某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2)判斷某建設工程合同被確定為無效合同后其部分條款是否有效。
(3)判斷某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
(4)判斷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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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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