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除《商標法》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條款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次修改的八部法律中,《建筑法》有哪些變化?一起來看看下圖。
(圖片來自于中國建設報截圖)
1 、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規定。
刪去此項是為了落實去年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關于取消申請施工許可證時需提交的資金到位證明等一批證明事項的要求。有些人可能會擔心刪去這項要求后,工程質量和建筑工人的工資無法得到保障。所以修訂后的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增加了“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的要求,給予企業更大的資金周轉空間,有利于盤活資本,也符合中央簡化事前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路徑。
2 、刪去了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兜底條款。
進一步優化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將“放管服”落實到底。
3 、將施工許可證審批時限由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調整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壓縮審批時間一半以上。這次修訂使這一目標有了法律的支撐和保障。
4 、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此處修改是為了和《城鄉規劃法》關于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設的,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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