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公共服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5月14日
河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建筑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企業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項目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施工勞務企業。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各地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統一的建筑工人實名制和分賬制管理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制定數據標準,并與全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數據連通、共享。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實名制管理權限,督促建筑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要求,負責對建筑企業報送的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等信息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實名制平臺內數據完整、及時、準確。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并向建筑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負責對本單位投資工程實名制情況進行統籌管理,落實經費保障。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監理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約定實施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明確各方責任分工和權利義務,并將實施實名制管理所產生的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督促、檢查建筑企業、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由監理單位在監理日志中予以記錄。
第八條 建筑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
第九條 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應建立健全項目人員登記、考勤、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
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承擔實名制管理義務,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人員,及時采集、核實、更新本企業人員信息,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一并按時提交總承包企業備案。工資支付表需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且由監理單位、總承包企業核實認可后,交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發放建筑工人工資。
第三章 現場管理與信息采集
第十條 建筑工人應與建筑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接受基本安全培訓并進行實名制認證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 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設施設備,確保實名制考勤數據實時、準確上傳至省平臺,完成考勤記錄。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配備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設施設備,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動態人臉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實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實施考勤管理。
第十二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錄入實行承諾制,由建筑企業負責。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組成?;拘畔ńㄖと撕晚椖抗芾砣藛T的人員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人員信息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電子照片、籍貫、家庭地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從業信息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誠信信息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應在施工現場設立信息采集點,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通過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設備等核實采集本項目進場人員實名制信息,并上傳至省平臺。
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等設備設施應符合省平臺安全管控標準要求,并與省平臺直接對接,實現數據連通、共享,確保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安全性。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核實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證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實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省平臺。
建筑企業應組織班組長、建筑工人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工資支付情況、用工評價或誠信記錄。已錄入省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建筑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四章 工資支付
第十五條 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顚S?。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至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通知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應催促建設單位盡快撥付,同時停止施工,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接入省平臺的合作銀行負責免費為建筑工人辦理河北省建筑工人“冀建通”卡或使用農民工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開卡銀行社??ㄏ到y已與省平臺對接)作為工資卡,并將該卡綁定到省平臺,一人一卡,全省通用。
工資卡應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建筑企業或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持、扣押或變相扣押。
第十七條 建筑企業依據勞動合同約定,通過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筑工人,并按規定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將每月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總承包企業將工資支付信息上傳至開戶銀行,由開戶銀行按照工資支付信息將工資打入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資卡,并將工資支付有關情況上傳至省平臺。
第五章 應用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實行實名制管理時間,從項目實際開工之日開始,到項目實際竣工之日終止。
相關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支付情況、以及培訓、考勤等情況的電子檔案保存期限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不少于3年,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工資結清日期不一致的,從工資結清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建筑企業應對錄入省平臺的各項信息進行動態檢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及時更新建筑工人的變動或流動作業等數據信息,不得漏報、瞞報,確保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第二十條 錄入省平臺的信息作為工資發放、項目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業績核實以及調查處理勞動糾紛、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管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數據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的能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建筑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完善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實名制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管理、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實行差別化管理,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涉及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平臺數據接口開放,提供統一的數據標準及安全管控標準。建筑企業可自行通過市場采購或升級使用符合省平臺數據標準及安全管控標準的設備。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巧立名目亂收費,或指定建筑企業采購相關產品。對違規要求建筑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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