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3)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類型
1.租賃合同的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2.租賃合同的類型
租賃合同根據租賃標的物不同,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此外,根據是否約定租賃期限,還可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1)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另一種是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此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的義務。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3)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
(4)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5)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6)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2)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3)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4)有關事項通知的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6)損失賠償的義務。
四、租賃合同的其他規定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如下:
5.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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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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