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36 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施工作業人員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產權利:(1)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2)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3)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4)緊急避險權;(5)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6)請求民事賠償權。
★施工作業人員主要應當履行如下安全生產義務:(1)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的義務;(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3)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4)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1)建筑電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4)建筑起重機械司機;(5)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6)高處作業吊籃安裝
拆卸上;(7)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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