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1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質量保修書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同、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因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最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來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情形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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