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8 爭議評審機制的規定
爭議評審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建設工程爭議評審(以下簡稱爭議評審),是指在工程開始時或工程進行過程中當事人選擇的獨立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爭議評審專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當事人發生的爭議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或者作出決定的實時爭議解決方式。
爭議評審與其他爭議解決機制相比的優勢是:專業性、快速反應、現場解決問題、創造良好氣氛、爭議雙方不需要律師的介入,以及雙方最終仍保留訴訟或仲裁的救濟途徑。
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實踐
在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運用還較少.只有一些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如二灘水電站工程項目、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項目、萬家寨水利工程項賽、昆明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等運用了爭議評審機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我國對爭議評審的規定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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