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11011掌握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水庫特征水位
一、洪水標準
按某種頻率或重現期表示的洪水稱洪水標準,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總量。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分為設計洪水標準、校核洪水標準。
臨時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根據結構類型和級別,結合風險分析合理選擇。
山區、丘陵區和平原、濱海區洪水標準不同
降標準:當山區、丘陵地區的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擋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頭差小于10m時,其洪水標準宜按平原、濱海地區標準確定。當平原、濱海地區的水利水電工程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擋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頭差大于10m時,其洪水標準宜按山區、丘陵區標準確定。
(二)臨時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標準
工程等級的劃分
二、工程等級的劃分
(一)水利水電工程等別劃分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 252—2000)的規定.水引水中工程等別根據工程規模、效益以及工程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劃分為五等。
對于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項目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的最高等別確定。
攔河閘工程的等別根據其過閘流量的大小進行分等。
(二)水工建筑物的級別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級別
水利水電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級別應該根據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別,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確定為五級2.臨時性水工建筑物級別
對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期使用的臨時性擋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臨時建筑物的規模,按表1F411011-9確定。對于同時分屬于不同級別的臨時性水工建筑物,其級別應按照其中最高級別確定。但對于3級臨時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該級別規定的指標不得少于兩項。
水庫特征水位及水庫特征庫容
三、水庫特征水位及水庫特征庫容
(一)水庫特征水位
1.校核洪水位。水庫遇大壩的校核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2.設計洪水位。水庫遇大壩的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水庫遇下游保護對象的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4.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
5.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設計蓄水位、興利水位)。水庫在正常運用的情況下,為滿足設計的興利要求在供水期開始時應蓄到的最高水位。
6.死水位。水庫在正常運用的情況下,允許消落到的最低水位。
(二)水庫特征庫容
1.靜庫容。壩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庫容積。
2.總庫容。最高水位以下的水庫靜庫容。
3.防洪庫容。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4.調洪庫容。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5.興利庫容(有效庫容、調節庫容)。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間的水庫容積。
6.共用庫容(重復利用庫容、結合庫容)。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興利的水庫容積。
7.死庫容。死水位以下的水庫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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