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00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考點11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兩種形式。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2)搶險救災等工程。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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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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