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級建造師水利實務精華考點:1F420082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驗收的要求
一、驗收條件
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驗收合格。
(2)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并有處理意見。
(3)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4)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應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響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響該單位工程安全運行;②已經初步具備運行管理條件,需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已簽訂提前使用協議書。
二、驗收程序(單位工程)
三、驗收組織
注1:項目法人組織單位工程驗收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主要建筑物單位工程驗收應通知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列席驗收會議,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注2: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派代表列席驗收會議。
四、驗收內容
單位工程驗收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完成。
(2)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
(4)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完成以上工作內容外,還應對工程是否具備安全運行條件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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