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7030 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IZ307031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9點)P277―281頁
1.依法發包工程
2.依法向有關單位提供原始資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干預投標人――低于成本競標、壓縮工期、違反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等
4.依法報審施工圖設計文件一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5.依法實施工程監理――必須監理的范圍
國家重點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利用國外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
6.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一
領取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為辦理手續――不發許可證――不得開工
7.依法保證建筑材料符合要求――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單位在使用前應當檢驗
8.依法進行裝修工程――不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
9.建設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IZ30703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P281―284
1.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簽字的設計文件負責
2.依法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3.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參看【案例】P282頁
4.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5.設計單位依據勘察成果文件設計――符合國家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6.依法規范設計對建筑材料等的選用――除特殊要求的――不得指定生產、供應商
7.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技術交底(說明、解釋設計圖紙)
8.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分析
lZ307033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P284
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管理
1.依法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回避――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和利害關系――不得承擔
3.監理工作的依據和監理責任―― 法律、法規
有關技術標準
設計文件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監理的職責和權限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 不得使用安裝材料設備、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工程監理的形式――
旁站:工程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安全的關鍵點連續不斷的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
巡視:除關鍵點外的質量控制
平行檢驗:對施工單位已檢驗的工程及時進行檢驗
6.法律責任(略)
工程監理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罰款、降低資質、吊銷證照等
lZ307034 政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了解)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全國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發現有影響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不能停工
3.禁止權力濫用的行為――任何部門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購買其指定材料設備
4.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一般事故――24小時――報告當地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
重大事故――24小時――當地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事故類別報告當地政府――上級建設部門和有關部門
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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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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