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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發表時間:2013/7/23 8:31:0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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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解讀】

一、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使用范圍

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二、建造師的注冊

1.注冊管理機構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2.注冊申請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2)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4)沒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

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3.延續注冊與增項注冊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4.不予注冊和注冊證書的失效、注銷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活動的管理,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d(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3.執業工程范圍

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注冊建鏨造師的10個專業包括: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鐵路工程專業;民航機場工程專業;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水利水電工程專業;礦業工程專業;市政公用工程專業;通信與廣電工程專業;機電工程專業。

五、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建造師的基本權利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規定,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1)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6)接受繼續教育;(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2.建造師的基本義務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規定,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2)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復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還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按設計圖紙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設備、建筑構(配)件;(4)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用工方面的規定;(5)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行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簽署弄虛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簽章的;(7)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8)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并執業;(9)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企業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10)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11)所負責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前,變更注冊到另一企業;(12)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13)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注冊機關的監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1)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4)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注冊建造師異地執業的,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建議轉交注冊建造師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4個工作日l內作出處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造師及建造師工作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1.建造師注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造師繼續教育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培訓測試,不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冊。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證書》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繼續教育記錄,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3.無證或未辦理變更注冊執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55中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4.建造師執業活動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l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1)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夕卜的其他利益;(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4)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6)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7)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8)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9)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5.未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嘲

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l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6.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5)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7.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注;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時,注冊建造師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冊執業人員”對建造師應該是適用的)。

【命題考點】

建造師的注冊申請;延續注冊與增項注冊;不予注冊和注冊證書的失效、注銷;建造師執業區域及崗位范圍;建造師的基本義務。

【分析預測】

(1)注冊主管部門受理注冊申請的時限的判斷。

(2)判斷建造師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符合規定。

(3)判斷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超出其執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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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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