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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發表時間:2013/7/25 7:51:5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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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解讀】

一、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1.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按照《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的規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間施工場地不同施工階段產生的作業噪聲限值為:土石方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噪聲限制是晝間75dB,夜間55dB;打樁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各種打樁機等),噪聲限制是晝間85dB,夜間禁止施工;結構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混凝土施工、振搗棒、電鋸等),噪聲限制是晝間70dB,夜間55dB;裝修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吊車、升降機等),噪聲限制是晝間62dB,夜間55dB。所謂夜間,是指晚22點至早6點期間的時間。

2.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申報《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禁止夜問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4.政府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三、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四、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五、大氣污染的防治

1.建設項目大氣污染的防治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重點是防治揚塵污染。對于揚塵控制,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中規定:

(1)運送土方、垃圾、設備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損場外道路。運輸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物料的車輛,必須采取措施封閉嚴密,保證車輛清潔。施工現場出口應設置洗車槽。

(2)土方作業階段,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達到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1.5m,不擴散到場區外。

(3)結構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m。對易產生揚塵的堆放材料應采取覆蓋措施;對粉末狀材料應封閉存放;場區內可能引起揚塵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運應有降塵措施,如覆蓋、灑水等;澆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塵和垃圾時盡量使用吸塵器,避免使用吹風器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機械剔鑿作業時可用局部遮擋、掩蓋、水淋等防護措施;高層或多層建筑清理垃圾應搭設封閉性臨時專用道或采用容器吊運。

(4)施工現場非作業區達到目測無揚塵的要求。對現場易飛揚物質采取有效措施,如灑水、地面硬化、圍擋、密網覆蓋、封閉等,防止揚塵產生。

(5)構筑物機械拆除前,做好揚塵控制計劃。可采取清理積塵、拆除體灑水、設置隔擋等措施。

(6)構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揚塵控制計劃。可采用清理積塵、淋濕地面、預濕墻體、屋面敷水袋、樓面蓄水、建筑外設高壓噴霧狀水系統、搭設防塵排柵和直升機投水彈等綜合降塵。選擇風力小的天氣進行爆破作業。

(7)在場界四周隔擋高度位置測得的大氣總懸浮顆粒物(TSP)月平均濃度與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

3.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單位的監管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1.建設項目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施工現場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進一步規定,水污染控制:(1)施工現場污水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的要求;(2)在施工現場應針對不同的污水,設置相應的處理設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3)污水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廢水水質檢測,提供相應的污水檢測報告;(4)保護地下水環境;(5)對于化學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儲存地,應有嚴格的隔水層設計,做好滲漏液收集和處理。

3.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的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七、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人生產或者使用。

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八、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1.一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

的,不得轉移。

2.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3.施工現場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綠色施工導則》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減量化計劃,如住宅建筑,每萬平方米的建筑垃

圾不宜超過400 t。

加強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爭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建筑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對于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爭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施工場地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及時清運。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并收集到現場封閉式垃圾站,集中運出。

【命題考點】

“三同時”制度;噪聲敏感建筑物;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單位的監管;施工現場水污染

的防治;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分析預測】

(1)判斷建設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的“三同時”制度。

(2)判斷某些行為是否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具體規定。

(3)判斷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應該采取何種防治措施。

(4)判斷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哪些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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