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有11項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建設工程實踐,其中7種尤為重要: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2.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如強制隔離、強制約束)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如傷殘撫恤金、遺屬撫恤金、福利金、救濟金等);(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如財產義務、行為義務,典型表現為亂收費、亂攤派);(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但是,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1.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對于行政復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如“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凡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
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申請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主要類型有:
(1)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對于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對于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1.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訴訟案件。
2)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若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1.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判決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有如下幾種: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一定限期內履行。
(4)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的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
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3.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侵權的賠償責任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但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命題考點】
行政復議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行政訴訟的判決和執行。
【分析預測】
(1)判斷某一具體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的范圍。
(2)分析行政訴訟的判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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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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