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對施工質量負責和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1.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施工單位法定的質量責任。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責任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建設工程質量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在勘察、設計質量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狀況,最終將取決于施工質量。
2.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二、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建筑材料、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規定
1.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檢驗制度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實行檢驗制度,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施工質量的重要前提。施工單位應當嚴把兩道關:一是謹慎選擇生產供應廠商;二是實行進場二次檢驗。
2.施工檢測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1)見證取樣和送檢
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中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8)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2)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的資質和檢測規定
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四、施工質量檢驗和返修的規定
1.施工質量檢驗制度
1)嚴格工序質量檢驗和管理
施工工序也可以稱為過程。各個工序或過程之間橫向和縱向的聯系形成了工序網絡或過程網絡。任何一項工程的施工,都是通過一個由許多工序或過程組成的工序(或過程)網絡來實現的。網絡上的關鍵工序或過程都有可能對工程最終的施工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完善的檢驗制度和嚴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證工序或過程質量的前提。只有工序或過程網絡上的所有工序或過程的質量都受到嚴格控制,整個工程的質量才能得到保證。
2)強化隱蔽工程質量檢查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規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 h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并重新驗收。如果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 h后,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已經批準,施工單位可繼續進行隱蔽或施工。
2.建設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規定,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合同法》也作了相應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返修作為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其返修包括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兩種情形。
所謂返工,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無法修理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施工;修理則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又有可能修復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修補,使其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不論是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還是竣工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施工單位都要負責返修。
對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也應當負責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及返修費用由責任方負責。
五、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是企業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由于施工單位從事一線施工活動的人員大多來自農村,教育培訓的任務十分艱巨。施工單位的教育培訓通常包括各類質量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等。
先培訓、后上崗。特別是與質量工作有關的人員,如總工程師、項目經理、質量體系內審員、質量檢查員,施工人員、材料試驗及檢測人員,關鍵技術工種如焊工、鋼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經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工作或作業。
【命題考點】
對施工質量負責和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對建筑材料、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規定;施工質量檢驗和返修的規定。
【分析預測】
(1)判斷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是否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其質量責任的規定。
(2)判斷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包括哪些。
(3)分析施工質量和返修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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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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