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仲裁協議的規定
1.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據此,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既可以表現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可以表現為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在實踐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最常見的仲裁協議形式。
2.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就不能獲得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1.申請仲裁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申請仲裁的方式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3.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
4.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為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仲裁案件公正審理以及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當事人要求采取財產保全及(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及(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的組成
1)合議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但是,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開庭和審理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視為撤回反請求。
3.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的效力是:(1)裁決書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仲裁裁決在所有《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或地區)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四、申請撤銷裁決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2.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2007)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
2.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六、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1.涉外仲裁的基本類型在我國,就主體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種類型:(1)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企業、另一方是外國公司的仲裁;(2)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臺的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仲裁法》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關于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2.涉外仲裁機構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我國依據《仲裁法》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目前,中國境內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起也開始受理國內案件。
3.涉外仲裁案件的證據、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據此,與國內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財產、證據保全均是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命題考點】
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的開庭和裁決;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的執行;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分析預測】
(1)判斷某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2)判斷仲裁裁決的作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判斷仲裁裁決是否應予以執行或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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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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