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這門課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聯合體投標
(1)聯合投標的含義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1款的規定,聯合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聯合體各方的資格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
1)聯合體各方內部的權利和義務
共同投標協議屬于合同關系,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通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形成的關系。聯合體內部各方通過協議明確約定各方在中標后要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該約定必須詳細、明確,以免日后發生爭議。同時,該共同協議應當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使招標人了解有關情況,并在評標時予以考慮。
2)聯合體各方外部的權利和義務
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對外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聯合體各方在中標后承擔的連帶責任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聯合體在接到中標通知書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聯合體放棄中標項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標的聯合體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時,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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