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法律定義和應具備條件
《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以下4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建設中,大多數建設活動主體都是法人。如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都應該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建設單位一般也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工程建設中,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而設立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是由一個項目經理與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彈性的現場生產組織機構。
施工企業應當明確項目經理部的職責、任務和組織形式。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將由施工企業法人承擔。
項目經理是經企業法人授權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每個施工項目必須有一個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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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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