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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民事訴訟制度

發表時間:2013/7/25 8:50: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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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解讀】

一、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9種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合同履行地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既不能協商確定,又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條的有關規定確定。對于購銷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中規定:“對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3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并作出裁定。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1.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狹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與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訴訟代理人通常也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在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1.證據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2.證據保全

1)證據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民事訴訟或仲裁均是以證據為基礎展開的。依據有關證據,當事人和法院、仲裁機構才能夠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確定爭議的原因,從而正確的處理糾紛。

2)證據保全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仲裁法》也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證據保全的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3.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舉證時限是一種限制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積極舉證,提高訴訟效率,防止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證據上搞“突然襲擊”或拖延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還規定,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于30 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日。

2)證據交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3)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②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2)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的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認證 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

法院及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遵循如下規則:

(1)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

①證據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②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③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④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⑤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不能作為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①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③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a.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b.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C.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d.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e.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④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3)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①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a.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b.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c.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d.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②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③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④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⑤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4)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

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②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③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四、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依據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2.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4類:

(1)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例如,《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海商法》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是:

(1)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55條關于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5)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6)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5.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訴訟時效中止,即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權利人開始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4)下列事項之一,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申請仲裁;②申請支付令;③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④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⑥申請強制執行;⑦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⑧在訴訟中主張抵消;⑨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8)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9)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0)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五、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一審程序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①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2)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庭筆錄。

(4)宣判。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

1)上訴期間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

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其程序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對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a.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b.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c.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d.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e.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f.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g.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h.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i.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j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k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m.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②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六、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1.執行程序的概念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

2.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3)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4)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3.執行案件的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4.執行程序

1)申請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并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執行

對于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裁判文書,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序。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具有給付或者履行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包括先予執行的撫恤金、醫療費用等);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3)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

5.執行中的其他問題

1)委托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2)執行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2)案外人提出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該訴訟由執行法院管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3)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6.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主要有:(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5)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依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對于執行措施增加了如下內容: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書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財產情況,具體包括:①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②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④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⑤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

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①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②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④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⑤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⑧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⑨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7.執行中止和終結

1)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執行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命題考點】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保全;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分析預測】

(1)確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的延續時間。

(2)判斷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起止時間。

(3)根據材料所述判斷證據的保全和應用的做法有何不妥。

(4)判斷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審理的程序是否妥當。

(5)判斷訴訟當事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判斷材料所給的條件是否超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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