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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08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風險較為多樣。因此,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險種也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器損壞險、杌動車輛險、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等。
一、建筑_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因在建工程抗災能力差,危險程度高,一旦發生損失,不僅會對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質財富損失,甚至可能殃及鄰近人員與財物。因此,隨著各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日漸增多,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開設這一險種。
建筑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1999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具體包括:(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如果加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六)保險期限
建筑工程-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_=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地之后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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