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3012招標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
一、招標基本程序:1.落實招標文件――按規定需要審批的――先履行審批手續
施工招標需具備的條件: 1)招標人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
3)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4)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有招標所需的技術圖紙及資料
【注意】“落實”≠“到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資金――到位――1年和1年以上
2.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編制招標文件―― P85
注意三點:1)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2)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提交投標文件截止前至少15天――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4.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5.資格審查――預審或后審
6.開標: 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地點――預先確定
不予受理的兩種情況:逾期送達――未密封
7.評標: 評標委員會組成――招標人代表+專家5人以上的單數
技術、經濟專家不少于2/3――與投標人無利害關系
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但應依法重新招標
按廢標處理的情況――(6個)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不簽章)
2)未按規定格式,內容不全,關鍵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看不清)
3)提交了多份不同的投標文件或文件中有多個報價未聲明哪個有效(有矛盾)
4)投標人與資格預審不一致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保證金(沒交錢)
6)聯合投標沒有共同協議(沒協議)
8.中標:中標通知書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是招標人改變結果、中標人放棄中標
招標人禁止的行為:提出壓低報價
增加工作量
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
9.簽訂合同: 中標通知發出30天內――7天后備案
不一致的――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根據――另簽――無效合同
二、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過程肢解發包P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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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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