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4)有符合規定的已完工程業績。
二、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1.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2.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和等級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
(1)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劃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別劃分3至4個資質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或特級、一級至三級。
(2)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劃分為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園林古建筑工程、鋼結構工程、高聳構筑物等共60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別分為1至3個資質等級或者不分等級。
(3)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序列,劃分為木工作業、砌筑作業、抹灰作業、石制作、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作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水暖電安裝、鈑金作業、架線作業等13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類剮分為一級、二級兩個資質等級或者不分等級。
三、施工企業的資質許可
我國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實行分級實施與有關部門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1)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①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②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③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④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⑤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申請以上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①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②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③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④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3)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下列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許可:①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②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③勞務分包序列資質;④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
1.企業資質的申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資質等級核定。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2.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3.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
1)辦理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程序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2)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資質辦理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關于申請資質證書變更的程序辦理。
4.不予批準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1)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2)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6)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7)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8)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9)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10)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1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5.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注銷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4)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
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2)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3)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五、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建筑法》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六、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包括:
(1)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無資質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即違法分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命題考點】
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施工企業資質的許可權限;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分析預測】
(1)判斷某一施工企業是否符合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2)掌握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和變更程序。
(3)判斷某一工程應該由何種等級資質的企業來承擔其任務。
(4)判斷施工企業的某一具體行為是否符合聯合共同承包與分包工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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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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