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8 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略)
二、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略)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違約金 不以損失存在為前提,有無損失都要支付
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請求增加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于實際損失――可向法院、仲裁院――請求降低違約金
2.定金 守約――定金抵做價款或收回 。
違約――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接收方違約,雙倍返還
3.定金與違約金同時約定――選擇一種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可并用
4.繼續履行――可以與其他方式并用,具有懲罰性
5.采取補救措施
6.停止違約行為
7.賠償損失一一以損失存在為前提
四、違約責任免除一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社會事件
例外――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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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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