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經濟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6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62、撤銷權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6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64、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165、解決爭議的方法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變更或者終止的影響。
166、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16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的: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16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
169、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70、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7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72、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
17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174、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
17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76、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的合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177、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178、合同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其他情形。
179、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180、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一級建造師
[協議護航班]
簽署協議 不過退費
一級建造師
[沖關暢學班]
5大課程模塊 2大研發資料
一級建造師
[精品樂學班]
3大課程模塊 研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