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順延工期
在實踐中,由于發包方未及時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擅自停工的情況時有發生。當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時,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提出反訴,而承包人以發包人逾期付款可以順延工期為由進行反訴抗辯。
這種抗辯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并不一定會得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缺乏統一的操作規范。法官有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可以判決順延工期,也可以判決不順延工期。至于法官應根據什么作為標準進行裁量,法律本身并無規定。針對這種情況,為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以便“發包人逾期付款則可以順延工期”的主張得以實現,承包方有必要在停工前向發包方發出書面催告即辦理順延工期簽證,或者告知發包方在一定期限內不支付工程款則停工,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等書面文件,且該文件應由對方簽收。若對方不當場簽收,則可以采用特快或掛號專遞送達方式。由郵政投遞送達對方,如果對方拒收,郵政投遞在專遞文件上要注明“專遞拒收”的字樣,承包方可以保存此文件作為證據。可見,在業主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承包方辦理順延工期簽證或停工前通知業主,成為“順延工期”的主張得到法官支持的重要保障。
行使抗辯權
根據合同約定或《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之規定,竣工后工程價款未結清的,施工企業有權拒絕交付工程的約(規)定,施工企業可以在工程款未付清的情況下拒交工程,從而促使建設單位結清價款。
若建設單位一時困難應達成還款協議,并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或要求有相應履行能力的單位提供擔保,以保證在清收工程款中掌握主動。這里必須注意區分工程竣(交)工與工程交付的概念。“交工”是質量驗收合格計算工期截止日期的標志:“交付”是將竣工工程交由建設單位使用,是所有權轉移的標志。所以,在施工完畢后應當及早交工,但不可急于交付,除非結清價款或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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