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復習要點
1.物權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主要特征有: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絕對權;物權是財產權;物權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拔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具體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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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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