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歷年考題】
【考題回顧】
【2010年度考試真題】
1.甲公司欠某供應商500萬元貨款,現甲公司分立為乙、丙兩家公司。關于甲公司分立后的500萬元債務的清償問題的說法,正確的是()。
A.乙公司與丙公司均不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由乙、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C.應當由甲公司承擔全部債務
D.應當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
【答案】B本題考核的是企業的合并與分立涉及的權利義務。《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原企業的合同權利義務將全部轉移給新企業,這屬于法定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因此,不需要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2.某借款合同債權人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隨之轉移
的其他權利有()。
A.擔保權
B.任意撤銷權
C.抗辯權
D.抵消權
E.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ACD本題考核的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有效的合同轉讓將使轉讓人(原債權人)脫離原合同,受讓人取代其法律地位而成為新的債權人。但是,在債權部分轉讓時,只發生部分取代,而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合同債權。《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3.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A.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
B.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E.法定代表人變更
【答案】BD本題考核的是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后,合同責任由合并、分立后的當事人承擔。《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009年度考試真題】
1.依據《合同法》對合同變更的規定,以下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不論采用何種形式訂立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通過協商均可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
B.采用范本訂立的合同,履行期間不允許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
C.采用格式合同的,履行期間不允許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
D.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履行期間不允許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
【答案】A本題考核的是合同的變更。《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合同轉讓行為無效的是()。
A.甲將中標的某項目全部轉讓給乙施工單位
B.甲將自己對乙單位的一筆債務部分轉讓給丙公司,隨后通知乙單位
C.甲將中標的某項目的勞務作業全部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丁企業
D.甲不顧合同所約定不得轉讓債權的條款,將自己對乙單位的一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
E.甲將自己對乙單位的一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隨后通知乙單位
【答案】ABD本題考核的是合同的轉讓。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某施工合同因承包人重大誤解而屬于可撤銷合同時,則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承包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合同
B.承包人可放棄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
C.承包人放棄撤銷權后發包人享有該權利
D.承包人享有撤銷權而發包人不享有該權利
【答案】C本題考核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4.某工程在9月10日發生了地震災害迫使承包人停止施工。9月15日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檢查工程的損害程度,并一致認為損害程度嚴重,需要拆除重建。9月17日發包人將依法單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承包人,9月18日發包人接到承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回復。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施工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為()。
A.9月10日
B.9月15日
C.9月17日
D.9月18日
【答案】C本題考核的是合同解除中解除權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笫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題中解除合同的通知在9月17日送達承包人的,因此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為9月17日。 、
【2007年度考試真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A.發生泥石流將擬建工廠選址覆蓋
B.由于報價失誤,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后表示無力履行
C.建設單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經催告后同意提供擔保
D.施工單位施工組織不力,導致工程工期延誤,使該項目已無投產價值
E.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擅自更換了現場技術人員
【答案】AB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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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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