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具有以下特征:
(1)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
(3)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具有違約行為。
(2)造成損失后果。
(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三、賠償損失的范圍
賠償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梢灶A期取得的利益(也稱可得利益),是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約定賠償損失,《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定賠償損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損失計算原則與標準,確定賠償損失的金額。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1.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1.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
(2)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造成的損失。
(3)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的損失。
(4)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等造成的損失。
(5)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
(6)要求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的損失。
(7)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的損失。
(2)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
(3)偷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
(4)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
(5)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7)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
【命題考點】
賠償損失的特征;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損失的限制;
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分析預測】
(1)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符合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2)分析某一行為是否符合賠償損失的限制。
(3)區分承包人與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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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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