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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重要知識點(3)
十一、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自律遵規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二、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十三、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危險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十四、項目負責人負有哪些安全生產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業資格”目前指建造師執業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五、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一)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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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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