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代理的終止
委托代理的終止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債的發生根據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
債的消滅
(1)履行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抵銷
法定抵銷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
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
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
(4)混同
企業合并,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免除
(6)當事人死亡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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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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