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并非所有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只有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才能導致合同無效。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同謀,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須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損害后果,即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構成。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規定為無效合同,利用“社會公共利益”概念定義的彈性,有助于彌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缺失。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同時,必須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才導致合同無效,違反其中任意性規范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3、無效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庫所有。
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掌握:
1.“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這句話與下文的“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是相對應的。
2.“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句話與《建筑法》是相對應的。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重點解析:
1、這是將《建筑法》中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具體落實在安全的方面。后面我們學習《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時候,就強調了連帶責任將要落實在質量的方面。
2、應注意當分包商不服從總包商在安全方面的管理時,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從另一個角度,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單位能不成免除全部責任呢?答案是不能。
3、分包商與總包商是平等的合同雙方的關系,按理說他們之間不應該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此處卻強調了在安全方面分包商要服從總包商的管理,這是很特殊的,需要特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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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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