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仲裁協議法律效力有哪些?: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訣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該爭議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停止訴訟,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三)對仲裁機構的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仲裁協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撒銷。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仲裁協議的效力: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訣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有效,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訣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擼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子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根據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泱,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泱。對于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在我國,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即臺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仲裁庭形式的確定: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后,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加以確定。對于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合議仲裁庭,也可以選擇獨任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形式,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員的產生:1.合議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根據《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2.獨任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中當事人是否有權辯論?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序。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雙方相互辯論;
當事人不到庭如何處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SB應當按時出庭,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對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按缺席裁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則可以仍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仲裁法》規定,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答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泱。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凋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訣書。調解書與裁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的終局的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最終解決。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員集體做出仲裁裁決。當仲裁庭成員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訣;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書效力: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如果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仲裁裁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對仲裁裁訣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簽名。仲裁裁決從裁訣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體現在以下幾點: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訣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訣;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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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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