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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法考點解析
1、仲裁的范圍
2、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協議仲裁制度
(2)或裁或審制度
(3)一裁終局制度
3、仲裁協議的約束力:
(1)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2)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4、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5、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方式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法院裁定。
(3)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6、仲裁協議無效情形:
(1)約定的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在仲裁協議中,當事人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以口頭方式訂立的無效
7、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
(2)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8、仲裁員的產生
(1)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2)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3)當事人約定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4)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9、仲裁審理方式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仲裁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10、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11、仲裁和解
(1)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的,可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
(3)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12、仲裁中的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2)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3)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13、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14、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5、撤銷仲裁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6、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7、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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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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