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專題>>>>好消息!2018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新版教材上線啦!2Z201041物權的主要種類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了解]:一、物權的種類物...《2018年二建考試《法律法規》第一章第4節知識點:建設工程物權制度》由中大網校二級建造師考試網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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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41物權的主要種類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了解]:
一、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當然,所有權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控制的權能。占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所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占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例如,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財產享有占有權。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對財產的實際利用和運用的權能。通過對財產實際利用和運用滿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實現財產使用價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權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項獨立權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收取由原物產生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原物新增的經濟價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來的果實、由原物所產生出來的租金和利息、對原物直接利用而產生的利潤等。收益往往是因為使用而產生的,因而收益權也往往與使用權聯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權本身是一項獨立的權能,而使用權并不能包括收益權。有時,所有人并不行使對物的使用權,仍可以享有對物的收益權。
4.處分權
處分權是指依法對財產進行處置,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能。處分權的行使決定著物的歸屬。處分權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時,單位或者個人就成為用益物權人。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三)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建設工程與土地關系密切。建造師有必要對與土地有關的物權作些了解。
(一)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耕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國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三)地役權
l.地役權的概念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從性質上說,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2.地役權的設立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l)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決爭議的方法。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士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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