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擼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對于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口條的規定,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時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1.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潔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時事故責任看提出處理意見。 2.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時事故的依法凋查處理。主要負責人救援不利的法律責任:1)給予降職、撤職處分2)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3)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負責人不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1)給予降職、撤職處分 2)對逃匿的處15 日以下拘留 3)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1.全國安全生產: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2.全國建設工程安全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 3.其它專業 :國務院各相關部門4.可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淮、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權限:1.檢查、調閱資料、了解情況2.當場糾正或限期改正3.行政處罰4.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隱患可以責令暫時停業5.對不符合規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6.監督檢查不得影響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義務:.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2.出示有效證件3.保密義務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1)停業整頓2)予以關閉3)吊銷其有關證照.未履行賠償責任的法律責任: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具有繼續履行賠償的義務 3)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它財產的,可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基本與核心制度): 將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業職工遵守法律、法規與規程2.對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1.上級管理部門檢查2.企業自身檢查3.定期檢查4.不定期檢查:(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三不放過)L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對象(1)建設單位(2)設計單位(3)施工單位(4)監理單位2.處理方式 :(1)情節嚴重,責令停業、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 (2)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六大責任):(一)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2.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1.建設單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2.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建設單位提供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編制概算時確定)(四)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1.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在申請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 2.辦理開工報告的,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六)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1.拆除工程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報送資料至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報送備案資料內容:(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領建筑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4.爆破作業,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將成為施工單位后續工作的主要參考依據。這些資料如果不真實、準確、完整,并因此導致了施工單位的損失,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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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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