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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及相關知識強化講義(143)

發表時間:2013/3/13 15:24:0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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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四)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點解析:

連帶責任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歷次考試中,這個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詳細解釋,這里暫不單獨解釋。但是,對于本書中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任何規定都不能忽視,此處也是這樣。

這里連續出現了四次連帶責任。是本書中連帶責任這個詞出現概率最多的章節。我們需要對各種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認真把握。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重點解析:

1、不當得利,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通俗一點講,就是“損人利己”。

2、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錢,這就屬于不當得利。因為,這筆錢的獲得沒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據,同時獲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錢的基礎之上的。此時,如果失主找到了這個人,則這個人就有一個債,那就是要將這100元歸還給失主。

不當得利的內容需要相對重點關注。

編輯推薦:

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強化講義匯總

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復習筆記匯總

更多關注:二級建造師成績查詢  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時間  報考條件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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