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知識點六 工傷處理的規定
(一)工傷認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從事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4、患職業病;5、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時盒子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遠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認定的程序:1、工傷認定申請;2、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和決定。
提出工傷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狠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和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障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 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 級,最輕的為10 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 個等級:生活安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社區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延長30 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實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 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工傷的治療;2、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3、工傷職工的護理;4、職工因公致殘的待遇;5、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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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關注:2014年二級建造師報名時間 二級建造師報名條件 二級建造師教材變化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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