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師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2.承包人實施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書面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未48小時答復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3.工期可以順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期順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
(2)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6.在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權利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
★★★7.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單位自用工之日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10.關于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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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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