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認可合同效力,強凋合同內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時間規則: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合同成立地點遵守如下規則: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生效要件有: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無效合同特征;1.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從合同無效原因發現之日或合同無效確認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2.合同絕對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就無效,當事人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3.合同當然無效:無論當事人是否知道其無效情況,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決定該合同無效。4.合同無效,可能是全部無效,也可能是部分無效 如果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訣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由于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發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產生包括返還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法定效果。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3.賠償損失 4.收歸國庫所有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的變更、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導致合同變更與撤銷的原因有: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撤銷權: 1.撤銷權主體: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2.裁定合同效力的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3.撤銷權的內容:①可申請撤銷合同;②可申請變更合同;③可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4.合同被撤銷的后果: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銷之后,該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將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當事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得基于該合同主張認可權利或承擔任何義務。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后果相同。5.撤銷權的消滅:①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②當事人知道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越權訂立的合同;4.無處分權人所訂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獨立簽訂了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則構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純獲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類效力待定合同須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予以追認后才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沒有效力。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未經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沒有效力。合同被迫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就是表見代理在合同領域的具體規定。可見,表見代理無須被代理人追認,產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授權責任。因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該合同有效。
越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無處分權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所有權人或法律授權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處分權,如財產的轉讓、贈與等。無處分權人只能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若未獲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在訂立合同后未獲處分權,則該合同不生效。
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合同。根據條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將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根據期限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將所附期限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履行的原則: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解決普通商品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執行政府定價的除外3.履行地不明確:1)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的合同條款空缺的規定: 1.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就新原則)2.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按原價格執行(就低原則)3.逾期交付,價格下降,按新價格執行(就低原則)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上漲,按新價格執行(就高原則)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價格下降,按原價格執行(就高原則)
.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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