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知識點二 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達并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包括締約各方接觸、協商、達成協議前討價還價的整個動態過程和靜態協議。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條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訂約當事人;2、約定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規
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二)要約
《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有效期間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受邀人必須在此期間內承諾。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三)承諾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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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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