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11012 建筑物理環境技術要求
一、室內光環境 P5【改動,選擇考點】
(一)采光
居住建筑的臥室和起居室(廳)、醫療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Ⅳ級的采光系數標準值;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Ⅲ級的采光系數標準值;
并應進行采光計算。采光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4個時,其中應有2個及以上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
(2)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兒園的主要功能房間應有不小于75%的面積滿足采光系數標準要求。
(二)通風
建筑物應根據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要求設置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
當不能設置外窗或洞口時,應另設置通風設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風的空間,通風開口有效面積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活、工作的房間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1/20。
(2)廚房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進出風開口的位置應避免設在通風不良區域,且應避免進出風開口氣流短路。
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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