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年法規新考點: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知識點三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一)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物權變動的基礎往往是合同關系,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動產無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權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對其財產行為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節、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厲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對于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侵害無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的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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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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