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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講義精選(19)
(四)無處分權人所訂立合同
所有權人或法律授權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處分權,如財產的轉讓、贈與等。無處分權人只能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若未獲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在訂立合同后未獲處分權,則該合同不生效。
重點解析:
注意掌握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在兩種情況下有效:一是經權利人追認;二是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例如,甲公司有一臺挖掘機,2005年5月8日被乙公司賣給了丙公司,約定2005年7月8日交貨。這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了別人的財產。此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2005年6月8日,乙公司買下了甲公司的挖掘機,則原來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也就是說,乙公司要在7月8日將此挖掘機交付給丙公司。
2Z202035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定
(三)合同條款空缺
3.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重點解析:
1、掌握這六項規定的一個根本前提條件是“約定不明”,這在答題時必須首先看清楚!
2、對于第(2)項,應注意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時間是“訂立合同時”,而不是“履行合同時”;地點是“履行地”,而不是“訂立地”。價格形式則是“市場價”,而不是“政府價”或“指導價”。
3、對于第(3)項,應注意到給付貨幣和給付其他標的的履行地點的區別。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錢,某甲需要將錢給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貨物,則需要某乙到某甲這里來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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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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