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法律特征:a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b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c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d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a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b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c有符合本法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4.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5.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委托代理終止的情況:a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物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e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7.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8.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9.無權代理一般表現形式:自始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
10.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1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2.表見代理還需具備條件: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須本人存在過失;須相對人為善意。
1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14.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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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