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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爭議的處理
(一)協商-當事人之間
(二)調解-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三)仲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四)訴訟-法院
(一)協商
1.協商遵循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
(2)合法的原則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二)調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體-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組成,但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人數的l/3.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調解本單位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負責調解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職工,本單位職工與其他單位的爭議不屬其調解范圍。
3.形成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三)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
(1)仲裁主體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三方組成,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機關,而不是一般的民間組織
(2)解決對象
解決勞動爭議
(3)仲裁的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法定管轄,而《仲裁法》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的關系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時,可以起訴法院
2.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
即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個裁級一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2)合議原則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體現,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3)強制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原則,主要表現為:當事人申請仲裁無須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只要一方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對爭議調解不成時,無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決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2)工會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重新組成仲裁庭。
2011年二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與實務》精華復習資料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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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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