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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聯合承包
14.聯合承包
內涵
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資質的認定
資質等級不同,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
內部責任
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必須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外部責任
共同承包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15.轉包
含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法律規定-禁止轉包
16.分包的管理規定
工程的主體工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
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專業承包,應具有專業承包資質,也可將勞務再次分包出去
勞務分包,應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不得再分包
分包需經建設單位的認可-沒有經過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是違法的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認可,但不得指定
違法分包
不具備資質的分包
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
主體結構分包
再分包
17.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分包
將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法規允許
轉包
將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單位來完成
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它承包單位(本應由一個單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法規不允許
18.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關系
總承包單位依據總承包合同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依據分包合同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沒有合同,但是發生問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分包商賠償。
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責任,以合同約定或各自過錯大小確定
一方向建設單位承擔的責任越過其應承擔的分額,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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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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