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2014二級建造師法規新考點:仲裁制度
知識點一 仲裁協議的規定
(一)仲裁有下列三項基本制度:1、協議仲裁制度;2、或裁或審制度;3、一裁終局制度。
(一)仲裁協議,以及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是在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最常見的仲裁協議形式。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2、對法院的約束力;3、雖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知識點二 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仲裁的條件
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二)申請仲裁的方式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
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受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 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四)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為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仲裁案件公正審理以及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護和證據保全,當事人要求財產保全及∕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轉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及∕或證據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知識點三 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1、合議仲裁庭2、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3 名仲裁員或者1 名仲裁員組成。
(二)仲裁員的回避政策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三)開庭和審理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四)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錄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點四 申請撤銷裁決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并未解決。依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申報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知識點五 仲裁裁決的執行
(一)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6、仲裁員在仲裁是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知識點六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及基本類型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在我國,就主體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 種類型:1、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企業、另一方是外國公司企業的仲裁;2、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的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涉外仲裁機構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我國依據《仲裁法》設立的涉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四)涉外仲裁案件的證據、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終極人民法院仲裁。
(五)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之間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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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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