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法律制度
★1.在地域管轄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則,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訴前申請證據保全,需提供擔保,在48小時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執行;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解除保全。
★3.舉證期限可由當事人協商,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4.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贈償;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
(3)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1年
(4)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6.對于一審案件,普通程序應在6個月內結案;延長,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再延長,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7.關于一審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訴狀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5)法院應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6)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在組成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8.對于特別程序來說,實行一審終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9.執行程序申請的期限為2年,適用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0.訴訟執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11.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應于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12.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13.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14.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凍結存款、匯款30日內應該做出處理決定或解除凍結決定。可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15.行政強制執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逾期不執行,可以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實施后超過30日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1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決。
★17.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18.行政復議的受理,復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19.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0.行政訴訟中起訴的時間規定
★21.對于上訴期,判決是收到判決書起15日;裁定是收到裁定書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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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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