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工程質量標準變化導致價格糾紛:工程質量標準的多樣性,導致可能產生糾紛。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的,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款。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如下:1)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以支持。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1)建設單位不及時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設單位繼續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設單位為此支付利息。2)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有約定的,從其約定。3)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4)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付,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下列時間為應付款時間:1)工程已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工程未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沒有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因合同計價方式產生的糾紛:(1)合同計價方式:1)固定價2)可調價3)成本加酬金(2)外部條件變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處理:1)固定價,建設單位不必支付2)可調價,建設單位應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設單位應支付
工程結算的程序:1)承包方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2)發包方應在收到文件的約定期限內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認可文件。3)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約定期限內協商。4)發包方在協商期未與承包商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5)發包方應在協商期滿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6)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7)調解不成,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1)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2)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的,可按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工程量。3.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糾紛:1)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2)此時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應予以支持。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1.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抵押合同(擔保)。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發包承包合同。3.在上面兩個條件都存在的條件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或折價受償。4.優先受償權問題: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敞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的區分。合同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同樣存在法律關系三要素。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了合同關系三要素即主體、客體、內容,至少一項要素發生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變更。
合同變更的類型有:合同變更分為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 (一)約定變更: 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變更合同。 (二)法定變更: 法律也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不必經過協商而變更合同。《合同法》第3口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
2》合同轉讓的類型1.合同權利轉讓,又稱為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它分為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全部轉讓; 2.合同義務轉讓,又稱為債務承擔、債務轉移,它分為合同義務部分轉讓和合同義務全部轉讓;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又稱為概括承受、概括轉移,它分為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移和合同權利義務部分轉移。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享有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下列三種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具有可轉讓性。債權轉讓會發生怎樣的效力?:1.受讓人成為合同新債權人2.其他權利隨之轉移:(1)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辯權隨之轉移: 由于債權已經轉讓,原合同的債權人已經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債務人的抗辯權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債權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債權的第三人行使。(3)抵銷權的轉移: 如果原合同當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銷的債務,則在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抵銷權可以向受讓入主張。
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的條件: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本來不存在的債務、無效的債務或者已經終止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的對象。 2.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如下臺同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債務與債務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如以特別人身信任為基礎的合同(例如委托監理合同); 其二,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債務不得轉移; 其三,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不得轉讓債務,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主體結構不得分包。 3.須經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會發生怎樣的效力:1.承擔人成為合同新債務人 2.抗辯權隨之轉移 3.從債務隨之轉移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由該第三方繼受這些權利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包括了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全部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部分轉移指合同當事人原來一方將其權利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條件:1.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2.原合同必須有效 3.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只有雙務合同才可能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否則只能為債權轉讓或者是債務轉移。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是指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合同終止使合同的擔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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