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將主要針對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關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一、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考點解析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3、、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1)公權性
(2)強制性
(3)程序性
4、仲裁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行政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5、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6、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
(2)專業性(專家審案)
(3)靈活性(程序靈活)
(4)保密性(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判決)
(5)快捷性(“一裁終局”)
7、和解的適用
(1)自行和解
(2)仲裁和解:可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
(3)訴訟和解:可制作調解書,也可撤訴
(4)執行和解:和解后反悔的,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
8、調解形式
(1)法院調解(可強制執行)
(2)仲裁調解(可強制執行)
(3)民間調解(不可強制執行)
(4)行政調解(不可強制執行)
提示:訴訟和仲裁的任何階段都可以調解
二、證據考點解析
1、證據的種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2、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1)書證:思想內容
(2)物證:物品及其痕跡
3、視聽資料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證人證言
(1)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應分別出庭作證
(3)證人不能旁聽
(4)同一案件中證人不能再以其他身份出庭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6、鑒定申請鑒定機構的確定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7、應重新鑒定的情形
(1)鑒定程序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8、不予重新鑒定的情形: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9、證據保全
(1)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3)仲裁中的證據保全申請:仲裁中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10、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
(2)行政訴訟:被告舉證
11、不需證明的事實: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法院發生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12、證據交換: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
13、質證: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4、認證原則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
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編輯推薦:
更多關注: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成績查詢 考試培訓 模擬試題 歷年真題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二級建造師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研發資料
二級建造師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研發資料
二級建造師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高端資料 研發資料